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9QT01200 |
职权名称 |
企业申请核发、补领、更换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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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内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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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工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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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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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材料。(2)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核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准予备案。 4.送达阶段:将营业执照/登记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备案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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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