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QT00100 |
职权名称 |
农机跨区作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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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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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作业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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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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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跨区作业合同)等材料。 3.备案阶段:跨区作业供应双方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阶段: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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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