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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权限内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裁决 

职权编码

652100224CJ00100 

职权名称

权限内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2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审查裁决申请;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争议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 

4.送达阶段:制发裁决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