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裁决 |
职权编码 |
652100224CJ001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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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2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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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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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审查裁决申请;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争议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 4.送达阶段:制发裁决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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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