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0JF00100 |
职权名称 |
灾后过渡性救助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个人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向求助的灾民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2.审查环节: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3.送达环节:制定并送达文书; 4.执行环节: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救助金; 5.事后监督: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