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1ZS00100 |
职权名称 |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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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草原监督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畜牧兽医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征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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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工程区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400元/亩,影视拍摄300元/亩,经营性旅游67元/亩,取土采砂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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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申报阶段:受理征用集体所有草原和使用国有所有草原的申报材料。 2.审核阶段:对征用集体所有草原和使用国有所有草原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实地踏勘。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各项手续完备的作出批复,并按规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4.事后监管阶段:对征用(使用)草原的建设单位进行监理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按批复方案施工,不得扩大建设范围和变更建设内容。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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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收购销售行为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证物转移、灭失等,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