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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类】权限内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4ZS00100 

职权名称 

权限内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 

子项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按500元收,超过0.5平方公里但不足一平方公里按1000元收。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价计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价值计收。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告知国务院有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计征标准、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审核采矿权面积,确定征收数额。 

3.征收阶段:每年年检前,由采矿权人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入财政专户,由登记机关开具采矿权使用费缴款书。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监管阶段: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告知采矿权使用费计征标准、征收方式、缴纳方式等条件的; 

2.未按规定审核采矿权面积和价款评估机构的; 

3.未按规定确定征收数额的; 

4.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