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9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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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举报人 |
承办机构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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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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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局党组审核; 2.组织推荐阶段:申报单位(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申报单位(部门)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局党组会议上审议; 4.表彰阶段:经局长批准后通知举报人领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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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