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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类】对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9JL00100 

职权名称

对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举报人 

承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局党组审核; 

2.组织推荐阶段:申报单位(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申报单位(部门)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局党组会议上审议; 

4.表彰阶段:经局长批准后通知举报人领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