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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类】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9JL00200 

职权名称

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承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消保监督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29 

责任主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41号,自2007年7月5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按照所获得的“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等级,实施优惠激励政策: 

(一)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列入自治区信用单位名录,并特别注明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等级。在每年的工商年检中,如无违法事实或特殊情况,试行年检备案制,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免检印鉴。 

(二)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的各类经济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加分鼓励。其中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3分,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2分,地州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1分,县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0.5分。 

(三)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在与其他单位同等条件下,在贷款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其发展。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局党组审核; 

2.组织推荐阶段:申报单位(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申报单位(部门)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经局党组会议上审议后,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4.表彰阶段:颁发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