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9JL00200 |
职权名称 |
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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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承办机构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消保监督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29 |
责任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41号,自2007年7月5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按照所获得的“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等级,实施优惠激励政策: (一)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列入自治区信用单位名录,并特别注明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等级。在每年的工商年检中,如无违法事实或特殊情况,试行年检备案制,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免检印鉴。 (二)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的各类经济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加分鼓励。其中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3分,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2分,地州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1分,县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0.5分。 (三)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在与其他单位同等条件下,在贷款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其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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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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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局党组审核; 2.组织推荐阶段:申报单位(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申报单位(部门)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经局党组会议上审议后,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4.表彰阶段:颁发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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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