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4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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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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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2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气象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七条 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3日通过,国务院令第348号) 第七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九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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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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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阶段: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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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