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652100230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在实施质量兴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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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吐鲁番市质量兴吐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59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订印发吐鲁番地区质量兴吐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地行﹝2012﹞120号)(2012年8月28日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 (一)为表彰、鼓励在实施质量兴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区设立以下奖项: 1、创名牌奖:(国家名牌100万元,自治区名牌50万元) 2、质量管理先进奖:(自治区级:集体2万元、个人0.5万元,地区级:集体0.5万元、个人0.2万元) 3、质量兴吐突出贡献奖(集体2万元、个人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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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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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根据国家、自治区文件,确定名牌奖励范围,确定奖励标准,申请奖励资金。 2、决定阶段:作出进行奖励的决定。 3、执行阶段:由哈密地区名牌战略发展委员会组织奖励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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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标准发放奖金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