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8001
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3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报告或者举报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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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举报人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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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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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核查阶段: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核查。 2.奖励实施阶段:经核查属于依法给予奖励的,提出奖励方案,经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会议讨论后报局长批准。通知举报人领款。为举报人保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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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