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JC00500 |
职权名称 |
对区县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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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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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机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2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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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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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2人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成立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阶段: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依法作出登记封存、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作出检查结论;整改不到位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移送阶段: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其它行政违法事实或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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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6.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7.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