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652100230JC00500 |
职权名称 |
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认证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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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3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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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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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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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