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652100230JC01200 |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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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7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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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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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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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