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652100230JC00100 |
职权名称 |
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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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512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4号公告公布,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修改)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进出口、安装、组装、改装使用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进行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的计量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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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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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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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