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652100230JC00600 |
职权名称 |
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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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81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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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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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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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