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QZ00100 |
职权名称 |
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的强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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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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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科、农机安全监理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修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实行强制报废。 禁止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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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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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农业机械报废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农业机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解体或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填写农业机械报废通知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按农业机械报废有关规定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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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扣收缴措施的; 3、损坏、遗失或擅自处理被扣留的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 4、扣留期限超过10日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未解除扣留措施的; 5、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