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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652100230QZ00200 

职权名称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3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中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保守有关秘密。 

3、审批阶段:实施前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长报告。 

4、告知阶段: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决定阶段: 实施查封、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 

6、事后监管阶段: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封存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封存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封存范围的; 

7、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8、在封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封存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