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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24XK013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护士注册和变更(首次注册、延续、变更) (20190718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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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卫生监督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卫健委 |
实施依据 |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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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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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护士执业证书》;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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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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