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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道路运输局【行政许可】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20190718承接)

  •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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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652100503XK00700

职权名称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20190718承接)

子项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实施依据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4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311日起施行)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无法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阶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相关许可文书,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案卷归档、信息公开,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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