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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31XK00600 |
职权名称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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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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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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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7日实施。)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下放管理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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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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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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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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