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9QT00900 |
职权名称 |
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工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核实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事实进行确认。 2.公告阶段:公司登记机关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刊登营业执照作废的公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