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XK00500 |
职权名称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20190718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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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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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区县农机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责任主体 |
区县农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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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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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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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检查考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 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定期开展农机维修市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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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