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吐鲁番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行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执行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吐鲁番市行政区内的医疗保障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1.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大额保险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自2023年2月10日至2028年2月10日止。
特此通告。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