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气象局(站)、各直属单位、各职能科室:
为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意见的通知》(吐政办[2023]47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气象工作实际,吐鲁番市气象局制定了《吐鲁番气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认真梳理认领了由市级执行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33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5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4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4项),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清单》列出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违法情节轻微,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减轻处罚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二、《清单》所称主动改正是指气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改正,或在气象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责令改正之前立即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在气象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之后按要求、按时改正,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对《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处罚引用。《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措施。
四、各区(县)局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和效果相统一。
五、《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吐鲁番市气象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