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意见的通知》(吐政办〔2023〕47号)精神,我局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四项清单”,认真梳理并认领了由市本级执行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140项,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规章中违法情节轻微,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应当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清单》所称“主动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已经改正;或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立即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实施。《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措施。
四、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触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及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
五、《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