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有关规定,现将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
附件:吐鲁番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10月1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61号 |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经营过程控制 |
高昌区火麒麟饭庄(王**652302********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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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50402MA786GUR5N |
王** |
2024年7月30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转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Y1224072027)。报告显示:2024年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塑料圆形碟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标准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于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就你饭庄落实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如下主要问题:1.食品处理区环境不整洁;2.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清洗维护不及时;3.洗碗间2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即上岗从业;4.散装食品贮存不规范,且未标明食品名称等基本信息内容行为。 高昌区火麒麟饭庄,已于2024年4月26日,因食品处理区缺乏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设备及散装食品贮存不规范的行为,被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但该饭庄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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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06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高昌区热瓦甫宴会厅(马**652101********0026) |
9265040MA77TCX50 |
马** |
2024年6月22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到高昌区热瓦甫宴会厅开展旅游团餐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宴会厅食品处理区内的食品库房货架及专间(凉菜间)操作台面上,共有5瓶已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调味品6月9日购进当天已超过保质期,自6月9日以来,直至执法人员6月22日现场检查时止,在此期间当事人一直在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用于制作凉菜,面向在消费者销售。 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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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5瓶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鲜麻辣鲜露);3、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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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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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吐市市监处罚〔2024〕58号 |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新疆西凯巴巴食品有限公司 |
91650402MA77TUA69R |
亚** |
2024年5月7日,根据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对新疆西凯巴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南面靠墙垫板上摆放有龙须酥糖8件,规格为21盒/件,标签标注:食品名称为哈吉巴巴龙须酥,产品执行标准为Q/XKBB0001S-2018,生产日期为2024/04/03。在包材库西北角摆放有包材1件,标签标注:食品名称为哈吉巴巴龙须酥,产品执行标准为Q/XKBB0001S-2018。营养成分表:每100克含钠7mg,营养素参考值1%。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88.5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13588.5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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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吐市监不罚〔2024〕104号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行为 |
吐鲁番忠信商贸有限公司忠信购物中心 |
91650400MA77880L3B |
吕** |
2024年5月28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一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AG-SP24-0402),报告显示2024年4月28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27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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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13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高昌区食为乐早餐店(王**412326********5805) |
92650402MA78F24BXG |
王** |
2024年6月25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RD2405S10361),报告显示2024年5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高昌区食为乐早餐店加工销售的油条(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5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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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14号 |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一案 |
高昌区居味坊小吃店(马**652101********1343) |
92650402MA79DWQX1W |
马** |
2024年6月11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吐鲁番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对高昌区居味坊小吃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2024年5月30日,吐鲁番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对当事人用于炸串的煎炸过程用油(散装)进行了抽样。2024年6月11日,吐鲁番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吐市质计检SP/J字第0225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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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21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
高昌区塔姆吾祖尔烤肉店(艾**652101********351X) |
92650402MADAJOWA9W |
艾**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对高昌区塔姆吾祖尔烤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加工间摆放有1瓶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已开盖使用),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瓶身标签标注:配料表为胭脂红69.5%,诱惑红0.5%,食用盐30%,净含量:500克。现场称重为180克(含瓶重),瓶重60克,380克已用于加工制作烤全羊。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购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色1瓶;3.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4.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55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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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22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
高昌区宝心餐厅(艾**652101********3510) |
92650402MA78KYD448 |
艾**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对高昌区宝心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餐厅烤全羊加工间桌子上摆放有2瓶(1瓶已开盖使用、1瓶未开盖)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瓶身标注信息为: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净含量为500克(含瓶重)。在该餐厅库房有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8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购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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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色10瓶;3.没收违法所得1820元;4.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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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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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23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
高昌区地力夏提阿里木饭馆(地**652101********3510) |
92650402MA79PAXL3H |
地**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对高昌区地力夏提阿里木饭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饭馆后堂冷藏柜上里摆放有4瓶粉末状物质(无标签、已开盖使用),现场当事人陈述是食品添加剂胭脂色和柠檬色(各2瓶),并出示了原产品标签图片。胭脂色原瓶标签图片信息为:配料表中诱惑红0.5%,净含量500克,现场2瓶都处于开封使用状态,主要用于加工制作烤鸡,剩余称重为260克(含瓶重)。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购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色2瓶;3.没收违法所得170元;4.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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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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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24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高昌区艾丁湖乡沙塔尔师傅拌面馆(沙**652101********3510) |
92650402MA7A9JW38R |
沙**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对高昌区艾丁湖乡沙塔尔师傅拌面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拌面馆烤全羊加工间摆放有1瓶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已开盖使用),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瓶身标签标注:配料表为胭脂红69.5%,诱惑红0.5%,食用盐30%,净含量:500克。现场称重为300克(含瓶重),瓶重60克,260克用于加工制作烤全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色1瓶;2、没收违法所得1820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382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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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25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
高昌区羊大头烤全羊店(帕**652101********1315) |
92650402MA790B2D7J |
帕**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3日对高昌区羊大头烤全羊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烤肉加工间摆放有1瓶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已开盖使用。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瓶身标签标注:配料表为胭脂红69.5%,诱惑红0.5%,食用盐30%,净含量:500克。称重为540克(含瓶重),瓶重60克,20克用于加工制作烤牛肉。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购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色1瓶;3.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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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26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
高昌区帕它尔烤全羊销售店(帕**652101********0435) |
92650402MA777W8C0R |
帕**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3日对高昌区帕它尔烤全羊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在高昌区亚尔镇吕宗村村委会西面的烤全羊加工点加工间冷藏柜里摆放有小半盆红色糊状调料,从业人员当场提供了红色糊状调料的外包装(空瓶),标签标注名称为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配料表: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净含量:500克。当事人还有一加工点为高昌区木卡姆葡萄庄园烤全羊加工点,检查中发现该加工点加工间摆放有4瓶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2瓶已开盖使用),标签标注: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净含量:500克。现场称重为400克(含瓶重),瓶重60克,660克已使用加工制作烤全羊。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购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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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色4瓶和小半盆红色糊状调料;3.没收违法所得3540元;4.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754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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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53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一案 |
高昌区康泰鲜奶蛋糕房(李**330381********4112) |
92650402MA79MKJ030 |
李** |
2024年6月26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报告,高昌区康泰鲜奶蛋糕房枣糕(自制糕点)(加工日期2024-5-22)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NO:RD2405S10340)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2024年7月22日,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检验报告(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216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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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吐市市监处罚〔2024〕95号 |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一案 |
高昌区来一只香酥鸡店(刘**422431********4019) |
92650402MA77K59U1Q |
刘** |
2024年5月15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吐鲁番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食品名称:煎炸过程用油;检验项目:酸价(KOH)mg/g;技术指标:≤5;检验结果:6.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9-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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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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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一案 |
高昌区萨木克江牛羊肉销售店(萨** 652101********1338) |
92650402MA78LNRJ1F |
萨** |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幸福路260号(幸福路社区)的高昌区萨木克江牛羊肉销售店检查时发现,店内后方铁架上挂的羊以及地面铁盆中装的已分割的12只羊均无检疫卡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羊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称重核实,该批已分割无检疫证明的羊肉为12只整羊,重量为163.25千克。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1.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163.25千克;2.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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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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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一案 |
高昌区武牧牛羊肉店(艾** 652101********1317) |
92650402MADHBJHY4H |
艾** |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幸福路100号商业街G2#122号(幸福社区)的高昌区武牧牛羊肉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13只整羊酮体无检疫卡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羊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称重共计200.2千克。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1.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200.2千克;2.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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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吐市市监处罚〔202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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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 |
高昌区热瓦甫宴会厅(马**652101********0026) |
92650402MA77TCXC50 |
马** |
2024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到吐鲁番市高昌区热瓦甫宴会厅开展旅游团餐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宴会厅食品处理区内的食品库房货架及专间(凉菜间)操作台面上,共有5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商品名:家乐 鲜麻辣鲜露,规格:468g,标识生产日期:20230422,保质期:12个月。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没收5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鲜麻辣鲜露); 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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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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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吐市市监不罚〔2024〕15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案 |
高昌区喜番甜甜品店(邱* 513723********4207) |
92650402MABQB2276W |
邱* |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在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东路55号湖畔都城小区东段商业1层111,112号的高昌区喜番甜甜品店食品处理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共9个品种。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如实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经在场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清单第34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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