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有关规定,现将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
附件:吐鲁番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6月2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吐市监处罚〔2024〕32号 |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乌鲁木齐吉瑞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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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0102MA775F3J9M |
周* |
根据自治区食安办、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新食安办〔2023〕37号)要求,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7日到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在该学院高职二楼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食品处理区入口右侧的冷冻(藏)柜中有19包汉堡面包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用于制作汉堡,面向在校学生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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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3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汉堡面包19包(共114个);3、罚款20000元(罚没款总计2123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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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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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吐市市监处罚〔2024〕24号 |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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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6504026934490534 |
刘* |
2024年3月19日,根据自治区局飞行检查结果反馈,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天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留餘堂番茄红素口服液标签未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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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留餘堂番茄红素口服液8瓶; 2.没收违法所得9020元; 3.罚款27500元(罚没款合计3652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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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吐市监不罚〔2024〕36号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 |
91650402MA7NDHXT5P |
林** |
2024年4月15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一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40144038901016C)报告显示2024年3月14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3月1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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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吐市监不罚〔2024〕37号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高昌区绿之鲜蔬菜店(何**512922********9326) |
92650402MA77TAGE83 |
何** |
2024年4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一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40144038101010C)报告显示2024年4月3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高昌区绿之鲜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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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吐市监不罚〔2024〕38号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高昌区谭欢欢蔬菜店(谭*510781********7008) |
92650402MA781AH759 |
谭* |
2024年4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一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40144038101009C)报告显示2024年4月3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高昌区谭欢欢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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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吐市监不罚〔2024〕39号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高昌区华晨超市(陈**341221********4634) |
92650402MA78G67K9G |
陈** |
2024年4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一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40144038101008C)报告显示2024年4月2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高昌区华晨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2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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