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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4-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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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2024-08-19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4年 第2号)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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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吐鲁番忠信商贸有限公司忠信购物中心销售的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吐鲁番忠信商贸有限公司忠信购物中心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28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吐鲁番忠信商贸有限公司忠信购物中心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427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是当事人于2024年424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老白蔬菜批发部以155/件的价格购进3件(共计34.8公斤),以17.8/kg的价格对外销售,食品货值金额619.44元,违法所得619.44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已全部售完。因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吐鲁番忠信商贸有限公司忠信购物中心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监不罚〔2024104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202461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