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2024年第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高昌区华晨超市销售的姜、高昌区绿之鲜蔬菜店销售的姜、高昌区谭欢欢蔬菜店销售的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14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3月1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香蕉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一帆风顺水果店以65元/件的价格共购进3件(每件15公斤),以6.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食品货值金额310.5元,违法所得310.5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香蕉已全部售完。因香蕉属于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香蕉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监不罚〔2024〕36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4月2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高昌区绿之鲜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3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高昌区绿之鲜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包包高档精品蔬菜批发以130元/件的价格共购进2件(每件12公斤),以1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食品货值金额288元,违法所得288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姜已全部售完。因姜属于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绿之鲜蔬菜店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监不罚〔2024〕37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5月7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三、高昌区谭欢欢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3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高昌区谭欢欢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吐鲁番市豫腾商贸有限公司以195元/件的价格共购进2件(每件16公斤),以13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食品货值金额416元,违法所得416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姜已全部售完。因姜属于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谭欢欢蔬菜店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监不罚〔2024〕38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5月7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四、高昌区华晨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2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高昌区华晨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2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从高昌区张纪龙蔬菜批发以13元/公斤的价格共购进13公斤,以12.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食品货值金额166.4元,违法所得166.4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姜已全部售完。因姜属于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华晨超市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监不罚〔2024〕39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5月8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