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我市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2023年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抽检范围:全市生产及流通领域
(二)抽检产品:纤维制品及絮用纤维制品
(三)承检机构:吐鲁番市纤维检验所
二、工作原则
2023年监督抽检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监检结合,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抽检,加强抽检与监管的信息沟通,提高抽检和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工作任务
2023年全市务必完成140批次抽检任务,其中:高昌区抽检任务为62批次(纤维制品30批次,絮用纤维制品32批次);鄯善县抽检任务为35批次(纤维制品30批次,絮用纤维制品5批次);托克逊县抽检任务为43批次(纤维制品33批次,絮用纤维制品10批次);任务量不能随意增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市局纤监科沟通协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派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承检机构做好抽检工作,做到工作认真细致,执法公正规范。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自觉遵循有关纪律要求、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规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被抽检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和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公开相关信息。
(三)做好抽检工作。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属地责任,加强与承检机构的协作配合,安排人员做好抽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实施抽样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查验商品的进货量、库存量和来源渠道等,配合承检机构完成样品的抽取和抽检工作单的填写。抽取的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四)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市场主体立案查处,做到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度。查处情况按照后处理转办单要求时限及时报送市局纤监科,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及时报送。
五、承检机构管理
(一)承检机构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抽样检测,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二)承检机构应做好信息采集和检验报告送达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最终检验结果确认及异议处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科。不合格检验报告应于报告印发后15日内及时报送。
(三)承检机构应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共同落实好检查工作。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抽样条件的,应迅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在现场检查、产品抽样、运输、存储、检验、废样处理工作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四)本次监督抽查从2023年3月20日开始实施,2023年11月25日前结束,分批次上报抽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测报告、监督抽查汇总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纤维质量监管科。
附件:2023年吐鲁番市纤维及纤维制品监督抽检细则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