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调查结果:2024 年5月14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操作无人机非现场巡查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吐鲁番恰特喀勒煤田火区灭火工程项目临时堆煤场时,发现该区域现场堆存了部分灭火工程残煤,在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经调查,该临时堆煤场堆放残煤约50万吨,在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粉尘直接逸散至外环境,造成区域大气环境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颗粒物超总量排放事实明确,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事实明确,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科院对该案件的鉴定评估,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恰特喀勒煤田火区灭火工程项目临时堆煤场扬尘污染颗粒物超总量排放数量为 1647.96t,通过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价值量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 74.16 万元、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5万元,共计89.16万元。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经双方确认,赔偿义务人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 74.16 万元、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5万元,共计89.16万元,协议签订后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74.16万元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根据《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恰特喀勒煤田火区灭火工程临时堆煤场扬尘污染生态环境现场调查及鉴定评估报告》和有关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吐鲁番恰特喀勒煤田火区灭火工程项目临时堆煤场颗粒物超总量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采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即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价值量化。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通过大气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
诉讼裁判文书:无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已办结。赔偿义务人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损害赔偿义务。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