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有关规定,现将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
附件:吐鲁番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月29日)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月2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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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吐市监处罚〔2023〕 80号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医院 |
126521014576998511 |
查* |
2023年12月1日,对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院检验科生化验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BS-2000〕机内装有体外诊断试剂且正在运行,机内装有剩余液体总胆汁酸(TBA)测定试剂盒〔批号143222011,有效期2023-11-23〕1支。现场未发现其他厂家、批次和规格的上述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对高昌区胜金乡卫生院开展医共体检查指导工作时从该卫生院带回1盒使用,该试剂是高昌区胜金乡卫生院于同年1月13日从昌吉辉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总胆汁酸(TBA)测定试剂盒〔批号143222011,有效期2023-11-23〕2盒,单价3580元/盒(4支)。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1日,当事人通过验科生化验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BS-2000〕机内的胆汁酸(TBA)测定试剂〔批号143222011,有效期2023-11-23〕对122名患者血液标本进行检测,生成检验报告单122份。收费标准为11元,当事人对122名患者收取总胆汁酸测定费1342元。货值金额为895元,违法所得1342元。 |
当事人使用过期总胆汁酸(TBA)测定试剂的行为、从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医疗器械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失效总胆汁酸(TBA)测定试剂; 3.没收违法所得1342元; 4.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1342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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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吐市监处罚〔2023〕 80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高昌区兵悦商店 |
92650402MA77JK2C5B |
王* |
2023年12月25日,对高昌区兵悦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外营业,其经营场所西北侧货架上摆放有两瓶军中茅台(系预包装食品),酒瓶标签有“军中茅台酒,JUN ZHONG MAO TAIJIU,非卖品,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等文字和五角星中内嵌八一的图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产品资质、供货方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12月6日从个人处购进军中茅台酒8瓶,50元/瓶。2023年12月21日,当事人销售6瓶,销售价90元/瓶,实际结算520元。军中茅台酒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520元。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采购预包装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军中茅台酒2瓶; 3.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4.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52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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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吐市监处罚〔2023〕 81号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 |
12652100457692393X |
吐* |
2023年12月8日对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院住院部3层康复一科配药室操作台柜内存放有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16支〔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221361;批号0531221201;失效日期20231201〕。门诊楼2层检验科留样冰箱内存放相同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3支〔内盛有患者血浆〕。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从宜春涛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221361;批号0531221201;失效日期20231201〕3600支,购进价1.05元/支,2023年9月28日,康复一科领用100支。2023年12月1日和2日,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对3名患者使用失效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违法所得3.15元,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9.95元。 |
当事人使用失效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16支失效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 2.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3.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03.15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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