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166号)有关规定,现将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吐市监处〔2021〕26号 |
销售假药阿托伐他汀钙片案 |
吐鲁番国药药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91650402MA78F6BX5G |
杜** |
该企业负责人杜**从吐鲁番市国仁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批号为AP1395阿托伐他汀钙片,数量为17盒,购进价格为48.50元/盒,该公司在2020年1月19日至2月27日期间分别以56.0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5盒,以50.00元/盒价格销售了12盒。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0日《关于核查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阿托伐他汀钙片”有关情况的函》,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标识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P1395,规格:20mg·7片)该药品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及辉瑞制药有限公司鉴定为假药。货值共计880.00元,获违法所得88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0.00元;2.罚款1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150880.00元) |
分期缴纳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
吐市监处〔2021〕46号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经营活动案 |
陈** |
92650402MA7A9M5E4U |
陈** |
陈**(652101********0465)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柜下面的柜子内有隐形眼镜护理液等2个品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共计670件,货值8300.00元。该店现场未悬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店负责人陈桂花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负责人分两次共购进隐形眼镜护理液共购进40盒,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已销售10盒,获违法所得100.00元;软性亲水接触镜共购进700瓶,货值金额共计8750.00元,已销售60瓶,获违法所得750.00元。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0.00元;2.没收尚未销售的隐形眼镜护理液等2个品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共计670件,货值8300.00元;3.并处50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850.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
吐市监处〔2021〕47号 |
未经许可从事蓝睛灵隐形眼镜护理液等12个品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高昌区半世天化妆品店 |
92650402MA79QC8R4Q |
巴** |
该店经营场所化妆品柜台下面的柜子内摆放的蓝睛灵隐形眼镜护理液(生产企业:苏州中化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国械注准20183161845,规格:120mL,批号:28220007,生产日期:20200926;有效期至202308;数量:6盒)等12个品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共计28件,货值273.00元。经调查,当事人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购进数量共计36件,销售数量为8件,获违法所得60.00元。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蓝睛灵隐形眼镜护理液等12个品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共计28件,货值213.00元;3.并处50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60.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
吐市监处〔2021〕48号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经营活动案 |
高昌区有度饰品店 |
92650402MA7827365T |
张** |
该店货柜下面的柜子内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水氧e清隐形眼镜护理液(生产企业:陕西仁康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222309,规格:150ml/盒,批号: 20121001,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0日,有效期:2022年12月09日,单价:10.00元/盒)4盒,该店负责人张高飞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店经营的水氧e清隐形眼镜护理液是店员张*于2021年3月17日从乌鲁木齐市长江外贸美博城购进的,共购进5盒水氧e清隐形眼镜护理液,销售单价为10.00元,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同时,该店负责人自用1盒,剩余4盒均未销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水氧e清隐形眼镜护理液4盒,货值40.00元;2.处5000.00元罚款。 |
延期缴纳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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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吐市监处〔2021〕50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病毒取样管案 |
新疆云端西贝贸易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 |
91650402MA790BME23 |
尼** |
该店营业区货架上摆放有第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病毒取样管(disposable viral transport tube;mfd:2020-05-12;exp:2021-05-11;)共计8个,均无中文标签。经调查,新疆云端西贝贸易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于2021月2月20日,从新疆云端西贝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病毒取样管(disposable viral transport tube;mfd:2020-05-12;exp:2021-05-11;)共计购进8个,尚未销售;上述医疗器械均无中文标签;该公司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疆云端西贝贸易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负责人尼**,现场提供了上述医疗器械的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但未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记录。 |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病毒取样管的违法行为;2.罚款5000.00。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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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吐市监处〔2021〕51号 |
未经许可从事软性亲水接触镜等2个品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高昌区绅肤榄化妆品店 |
92650402MA795G8779 |
热** |
该店营业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软性亲水接触镜(规格:彩色镜片MC38;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93161631;生产企业:甘肃康视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号:B20120701;生产日期:2020.12.07;失效期:2025.12.06)等2个品种的三类医疗器械共计64件。该店负责人热**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数量共计72件,销售数量为8件,货值金额共计720.00元,获违法所得80.00元。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软性亲水接触镜等2个品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共计64件,货值640.00元;3.并处50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80.00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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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吐市监处〔2021〕53号 |
未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案 |
鄯善县康莱特药品有限公司 |
91650421MA788N9Q3P |
李** |
该公司于2020年9月至11月,分3次从国药控股新疆哈密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了600盒复方曲马多片。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李**购进复方曲马多片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在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建立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未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要求专册登记药品销售信息,600盒复方曲马多片均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同时,经鄯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李**经常且主要向经常食用复方曲马多片寻求兴奋的人群销售,该公司购销复方曲马多片存在并非用于患者药用疾病的情形,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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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吐市监处〔2021〕37号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案 |
高昌区天美化妆品店 |
92650402MA78XER749 |
雷** |
2021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部分在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或未使用规范的价格标识牌、对部分在售化妆品(共11种)以“秒杀价”的名义进行促销的行为。经调查,该店在3月12日前虚构原价开展的促销活动违法所得合计8086.4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价格欺诈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8086.46元。 |
主动履行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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