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精神,依据《民法典》中有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结合吐鲁番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二)男职工配偶未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因生育发生医疗费用时由职工医保基金给予补助,顺产限额补助标准为1500元、剖宫产限额补助标准为2100元。
(三)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生育医疗费限额补助增加300元。
(四)男职工配偶未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多胞胎,每多生一胎,生育医疗费限额补助增加150元。
(五)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生育时一并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剖宫产+输卵管结扎术”按照职工医保单病种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5200元。
(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增加300元。
二、流产及产前检查
男职工配偶未参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怀孕16周及以下,因各种原因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分住院、门诊,限额补助标准为400元。
男职工配偶未参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怀孕16周以上,因各种原因流产或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分住院、门诊,限额补助标准为600元。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各种原因流产或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分住院、门诊,限额补助标准为400元。限额以内据实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限额补助标准1000元,在院端门诊单独计帐、结算,限额以内据实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一)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单纯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1000元;放置宫内节育环的,补助标准200元;取出宫内节育环的,补助标准150元。
(二)男职工配偶未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单纯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500元;放置宫内节育环的,补助标准100元;取出宫内节育环的,补助标准75元。
(三)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限内,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因胎儿发育受限、先兆早产等各类原因予以保胎住院治疗,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政策予以报销。
(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因胎儿发育受限、先兆早产等各类原因予以保胎住院治疗,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予以报销。
四、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产假天数为:顺产158天,剖宫产17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16周(含16周)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生育津贴计算办法:根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㗤쑥ᇥ䩦尣¼/span>
(四)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生育津贴返还:符合支付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后,生育医疗费补助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政策标准直接结算,生育津贴在产假结束后次月依据单位申报一次性发放至所在单位帐户,由单位发放至个人。
五、各类并发症
(一)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如发生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高血压、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等各类妊娠并发症;在分娩过程中发生子宫破裂、胎膜早破、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抢救者、子宫动脉栓塞术等合并其它严重内科疾病的或其它分娩并发症;在产褥期发生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等各类产褥期并发症;以上各类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政策予以报销,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胎儿未满足月、胎死腹中等情况实施引产手术的,执行引产标准,按照正常流产政策标准予以补助。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各类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六、其它事宜
(一)用人单位新招录女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生育的,可在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后身份或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按照生育时的参保身份、参保单位享受对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失业金代缴职工医保费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政策,并享受生育津贴。失业人员因为不及时申领失业金,造成医保缴费中断,断缴三个月以内,允许补缴,并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政策。如果断缴三个月以上,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政策。
(五)生育住院不受职工医保转诊转院制度限制。
七、报销流程
(一)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怀孕后,凭医保电子凭证或本人身份证、个人社会保障卡等材料,通过新疆医保服务平台网厅、APP进行“生育备案登记”业务,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生育信息后,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将在产假结束后次月依据单位申报一次性发放至生育人员所在单位帐户,由单位发放至个人,无需单独申报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引、流产时,直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生育信息后,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将在产假结束后的次月依据单位申报一次性发放至引、流产人员所在单位帐户,由单位发放至个人。
(三)男职工配偶未参保或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由男职工单位通过新疆医保服务平台网厅进行“生育备案登记”业务后,可使用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八、异地生育医疗费报销流程
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返回参保地后,向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本文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文件印发后,原生育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不涉及的内容,原文件内容继续有效。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吐鲁番市财政局
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