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原则上每次均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并适时调整。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并经区(县)民政局认定的,可以给予两次救助。对救助金额或实物价值在300元以内的,区(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审批、发放;救助金额或实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由区(县)民政局审批发放。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政策衔接,对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确保解决困难群众“两不愁”。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到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二)村(社区)初审(三)乡镇(街道)复审(四)区县民政局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①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②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③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④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⑤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命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⑥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⑦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给予救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