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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3-01319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发文字号:〔〕号
  • 公开日期:2023-11-10

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临时停放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临时停放工作的决定

(2023年10月26日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整合利用全市公共停车资源,缓解部分区域机动车“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机动车临时停放工作决定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泊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提供临时性免费停车服务。

政法、融媒体、应急救援、养老、中小学校、幼儿园、精神病和传染病医疗机构等不宜向社会开放停车的单位除外。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标准充电时长内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停车标志。严禁违规停放车辆。

第四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收费停车场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的车辆;(二)有人值守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

(三)城市道路自动计费的停车场(泊位)在晚上23:00至次日8:00(区县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调控停车服务收费价格;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和依法处理违法停车等行为;住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管执法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临时停放机动车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吐鲁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http://www.tlfw.net/Info.aspx?ModelId=1&Id=42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