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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吐鲁番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吐政办函〔2022〕105号,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理解《规定》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始终聚焦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共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消防救援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社会抵御火灾能力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

2018年10月消防救援队伍从公安系统分离进行改制转隶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给新时期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一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明确要求“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有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是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调查等级火灾事故有利于从根本上推动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事故隐患。因此,支队在借鉴内地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规定》,为火灾事故调查及后期追责处理提供依据。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明确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2018年5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同时,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的《2019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中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严格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逐起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处罚。”;2022年9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范围、等级、职责以及期限。为此,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起草了《吐鲁番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印发执行。

三、《规定》研判和修订过程

为撰写好此次《吐鲁番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支队于2022年9月30日向各区县及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并要求10月4日前反馈,13个部门反馈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6条,其中各区县意见建议0条,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建议6条,采纳意见建议5条,其中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第二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原因如下:1.发改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中长期规划,因此对部分起火场所规划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需要发改部门协助调查;2.网信部门针对火灾事故调查中重要的电子存储设备调取电子物证提供技术支撑,因此也需要参与调查。

四、《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二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规定》第1条至5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阐述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行政管辖范围。

二是《规定》第6条至10条,阐述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构成、具体设置和职责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特殊强调了放火案件的处理。

三是《规定》第11条至15条,阐述了火灾事故调查的时限和调查报告的内容,明确了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的具体要求和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

四是《规定》第16条至19条,阐述了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的任务、要求和具体内容,明确火灾事故整改评估情况的处理。

五是《规定》第20条至22条,阐述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纪律和调查组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六是《规定》第23条至24条,阐述了《规定》的期间和时限。


来源: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