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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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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泰越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杜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托劳人仲字〔2024〕51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托劳人仲字〔2024〕51号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杜涛主张被申请人吐鲁番泰越建材有限公司欠付其2021年11月工资2434.49元、2022年4月工资4601.49元、2022年7月工资4461.71元和2022年8月工资4461.71元,共计15959.4元,并提供托克逊县农村信用联社帐户交易清单、未付员工工资统计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申请人针对其诉求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因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否足额支付工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结合现有证据显示内容,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采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工资2434.49元、2022年4月工资4601.49元、2022年7月工资4461.71元和2022年8月工资4461.71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因你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吐鲁番泰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杜涛2021年11月工资2434.49元、2022年4月工资4601.49元、2022年7月工资4461.71元和2022年8月工资4461.71元,共计15959.4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托劳人仲字〔2024〕51号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995-8819956
特此公告
托克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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