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598667/2021-01045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
  • 发文字号:吐政办〔2020〕20号
  • 公开日期:2020-11-23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吐政办〔2020〕20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吐鲁番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4号),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财税体制、预算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迫切要求;是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实现我市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全市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旅游兴吐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高效运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列入养护计划,列养率达到100%,做到有路必养。年均养护工程占年度农村公路总里程的比例不低于5%。好路率为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到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激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2.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增强针对性,着力破解农村公路管养中存在的管养体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保障不到位、运行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长效发展机制、基层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在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及解决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坚持政府主导。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并夯实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及考核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发展由行业行为向政府行为、社会行为转变。

4.坚持有序推进。各区县根据经济社会与农村公路发展水平结合农村公路发展规律和差异性,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本区县的深化改革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5.坚持创新理念。转变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推进“农村公路+”,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推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发挥好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

三、改革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1.市级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细化方案,督导落实。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发挥承上启下作用,负责全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投资挂钩。

(1)细化完善本地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负责筹集落实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制定相应的办法,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贯彻落实《新疆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市对区县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加强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各区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强化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政策引导和能力建设指导。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政策和制度办法,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意见》,在全市大力推广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统筹制定本辖区内区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计划,汇总审核上报统计结果,及时做好数据更新及调整。下达市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贯彻落实《新疆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及《新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组织辖区内各区县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及养护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定期对区县养护工作进行抽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扶贫、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制定,支持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

(1)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区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方案及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3)制定本区县的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细则,大力推广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4)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筹措落实本级财政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5)结合《吐鲁番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做好农村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确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依法做好用地确权工作。到2022年,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6)积极推广智能化快速检测技术,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根据评定结果编制养护工程与日常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7)以农村公路电子地图库和项目库为基础,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的管理养护档案,构筑简便宜行、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养护电子基础数据库,推动农村公路管养工作信息化。(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8)发挥好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

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村道日常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贫困群众提供就业岗位。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数据信息化。(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做好农村公路法制教育,爱路护路宣传。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

1.落实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资金,确保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到位。

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新建。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市、区县两级公共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需要,保障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养护工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重大灾毁恢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日常养护资金到位。

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区县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区县政府通过自身财力安排,对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上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4号)有关要求,2022年起,自治区、市、区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自治区、市、区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比例为:20%、40%、40%。自治区、市、区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结合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本变化及自有财力等因素,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作为补助基数。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一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形债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对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配合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

(1)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着力推动农村公路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实现互利共赢。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以及利用道路冠名权、沿线资源开发权、广告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

(1)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逐步通过市场化方式交由专业化队伍承担;日常保养、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模式,吸纳沿线群众参与。(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2)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2.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

(1)区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投入,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依法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及时改造四、五类危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指路标识,加强农村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2)各区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应急预案,确保农村公路在发生损毁、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重大紧急事件时,能够反应迅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畅通。(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

(3)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落实新疆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细则,建立吐鲁番市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全国、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基本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3.完善落实法规政策,加强队伍建设。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公路法规体系。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需要养护的路段要提前向社会公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备。(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大力推广县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爱路护路积极性。(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健全完善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依法依规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加强公路巡查,坚决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强化创新理念。

(1)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思想,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将“美丽农村路”融入到“乡村振兴”与“美丽乡村”体系中。(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积极弘扬公路文化,深挖彰显本地特色的公路发展历程和人文底蕴,推动优秀公路文化传承和创新。加强交通文化传播,打造农村公路文化品牌项目。加强农村文明出行宣传,推动乡村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

(3)坚持智慧发展,把握新技术发展和创新应用趋势,加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融合应用,积极探索新模式、新路径,推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推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县、各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提早谋划部署,抓好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任务落地的时间、细化工作举措、责任主体、考核问责等,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有序推进,落地见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既要牵头做好改革任务统筹协调,又要抓好推进落实。

(三)强化政府督导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重点改革事项。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工作推进情况良好的,给予奖励或增量补助。对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贴等措施,充分发挥激励考核“指挥棒”效应。

(四)广泛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政府考核等主题,在本辖区内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督查,并遴选示范带动强的试点项目进行全市推广,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五)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紧紧围绕改革主题,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注重解决好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的工作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