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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1-01746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 发文字号:吐政办〔2016〕175号
  • 公开日期:2016-12-24

吐政办〔2016〕175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吐鲁番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分类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预案分类      

第三条 吐鲁番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中央、自治区驻吐单位应急预案7大类。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规范性文件。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市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四)基层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区县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为应对举办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七)中央、自治区驻吐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中央驻吐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四条 市、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区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制定的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鼓励相邻、相近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中央驻吐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人员和联络方式等。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县、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并负责对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指导和监督,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对同级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协调、监督和编制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和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领域(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审查备案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二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第十四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      

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市应急办初审后,由预案编制单位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再次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市部门应急预案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报经分管副市长审定,由部门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区县的应急预案审批参照市审核程序。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起草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二)区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区县人民政府的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三)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向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村(社区)的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六)中央驻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向驻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部门应急预案每1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应急演练不少2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      

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的应急预案原则上应每年至少演练1次。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结合季节转换有针对性地开展1-2次应急演练。各类学校(院)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2次综合应急演练。      

各区县、各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组织综合性演练、实兵拉动演练或双盲演练。      

第十八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本级应急管理机构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宣传及保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各地应当翻印成当地群众熟悉的语种,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应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多语种宣传资料,免费向社会公众发放。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