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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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1-00985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 发文字号:吐政发〔2019〕51号
  • 公开日期:2019-07-21

吐政发〔2019〕51号吐鲁番市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7-2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自治区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8〕9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自治区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9〕4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承接一批涉及本市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及时对照取消、承接行政许可事项,抓紧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吐鲁番市取消、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吐鲁番市取消、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抓好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的落实。     

取消     

2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取消审批后,各级市场监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法规规定,认真按照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管;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     

3     

设立分公司备案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取消该事项后,各级市场监管机关要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取消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取消     

5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取消该事项后,各级市场监管机关要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取消     

6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与注册登记合并办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取消     

7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完善的维修业务标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取消     

8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网点)服务,引导维修企业(网点)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网点)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网点)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取消     

9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取消     

10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地(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完善经营许可层级下放的相关要求;2.强化行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并在本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信息;3.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平台作用,强化车辆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5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6.完善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案件。     

承接     

11     

护士执业注册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士条例》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