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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1-00977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 发文字号:吐政发〔2018〕116号
  • 公开日期:2018-12-21

吐政发〔2018〕116号关于示范区新建新能源汽车检测中心试验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示范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呈报<示范区新建新能源汽车检测中心试验场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的请示》(吐示管发〔2018〕70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59.5644公顷,用地位于示范区七芒公路与312国道交叉处西北侧,共3宗地,由你区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作为示范区新疆能源汽车检测中心试验场建设项目用地。项目建设标准为总建筑面积59.5644公顷;建设内容为检测中心干热试验场、试验道路、配套建筑。项目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构、建筑用地面积19.75公顷、道路面积39.8144公顷。
  二、该用地已按规定进行了勘界,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地类和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三、该用地符合高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安排使用2018年度自治区下达高昌区的用地计划指标。
  四、如项目用地供应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自用地批准之日起,连续满2年未投资建设的,将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五、请据此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