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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508CF01100   

职权名称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路政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路政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阶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