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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506JC00100   

职权名称   

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站,省、自治区站,以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每年定期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查验,出示执法证件,查阅资料,核对核定的项目,必要时对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测,要求提供书面资料。   

2、处置阶段: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阶段: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提交稽察报告,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检查的造成行政当事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