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4QT00300 |
职权名称 |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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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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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气象局业务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气象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第570号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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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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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阶段: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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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