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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503CF02800  

职权名称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物流管理处、执法支队、吐鲁番市运政业务服务大厅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