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503XK00200 |
职权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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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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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物流管理处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43家普通货物运输企 26家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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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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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无法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阶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相关许可文书,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案卷归档、信息公开,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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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