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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503CF00300  

职权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客运管理处、物流管理处、维修驾培管理处、执法支队、吐鲁番市运政业务服务大厅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