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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409CF01100 

职权名称 

对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机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